一則新聞〈潛入國小廁所偷拍女童 斯文眼鏡男判無罪〉,網友一面倒痛罵恐龍法官,但我很好奇為什麼這樣判,試著找一些資料增加理解:
1.施男在一天內8次潛入台南某國小廁所,偷拍到女童及3名兒童、少年臀部、下體私密部位影像,檢方依涉犯 #兒少性剝削罪 起訴;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施與被害人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加上被害人未提告妨害秘密,判施無罪。
簡單來說,法官認為只是偷拍,沒有直接侵害受害者的身體;他躲起來偷拍,可見並未強勢方;可以構成妨害秘密,但受害人都沒有以此提告,所以無法依此定罪。
3.法官認為,尿尿是個人非公開活動,不是性活動,所以難以說是「遭侵害性隱私」。所以施男犯的是刑法中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為「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
4.法官又認為,在廁所中間隔板下方持手機偷錄,而不是直接脅迫錄影,代表施男不是資源掌握者,靠著自身權力強迫受害人拍攝。所以很難說符合 #兒少性剝削罪的猥褻行為。
5.我的感想是,法官很會說。也希望熟悉法律的朋友分享不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