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民法本來就不斷修正

民法本來就不斷修正,大家都忘了之前女性要冠夫姓,直到1998年民法修正夫妻才以不冠姓為原則

(2016年6月底戶政登記資料顯示,全台冠配偶姓共119餘萬人,占總人口5%,其中女性占99.82%,以65歲以上婦人為主。)

1998年還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傳統華人社會不處理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認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也是因為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強暴懷孕、毆打女方家人、虐待孩子),才讓社會重視家庭婚姻暴力問題。

對了,以前男女結婚家庭財產(包括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都是男方所有;1985 年修法,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但原則上由夫負責管理、使用及收益,2002年才明定夫妻各自管理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7年立法院三讀修正民法規定子女可以由父母自由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但其實1985年法務部便提案修法。但當時「萬年國會」的老立委在立法院強烈反對:「姓氏的承繼是我國社會重要的倫理道德,若子女姓氏可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將嚴重破壞我們老祖宗傳下來的家族制度,未來甚至使我中華民族逐漸走向混亂、萎縮、消滅之路,故反對子女姓氏可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該修法草案因此作罷,最後立法院還是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除非母無兄弟娘家需要有人"繼承香火",才可以例外約定從母性。

美娟協助補充:1985年,即《民法》制定55年後才修正,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及重婚,婚姻都無效。但之前的重婚仍然有效不能溯及適用。直到2007年才修正,改為「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不因此無效,並於《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一夫一妻單偶制至此才確立,所以台灣悠久傳統的一夫一妻自2007至今才11年

我相信1985、1998、2002、2007年時,台灣也是一片靠北靠木的咒罵。希望各位女性朋友多認識民法,如果說誰該支持同志,就是我們哪,別讓自己的觀念被父權社會再度禁錮,我們可是花了幾十年才走到現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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