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不爽的不是網紅打小孩這件事(但是非常可惡沒錯,暴力行為就是爛,還在那邊說孩子「碰瓷」,就是孩子在製造假車禍的意思,超惡毒),而是網紅為打小孩這件事寫一篇長文然後說不是要合理化打小孩,但是無視群體粉絲積極幫忙留言合理化暴力+主動出征他人的發文幫偶像說話。
我第一次知道,全台灣能有這麼多人這麼願意同理一個媽媽打小孩,真的很讚很暖。
奇怪了,平常那些仇母仇女文,怎麼都不會去回!
如果我兒子生在壽司家應該是時時被痛扁。
200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案,台灣成為立法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之一。有沒有用呢?2005年的校園體罰率是64%,2007年的體罰率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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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距今43年前,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瑞典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獨立的個體及個人,應被尊重對待,不得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待。」
日本國會則在今年12月10日修正通過民法,刪除現行賦予父母的「懲戒權」,明文禁止「體罰或其他足以對孩童身心健康發展帶來有害影響的言行」,從修法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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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小孩的人權,有43年的路要追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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